2008年2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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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种少数民族语言面临“流失”
陈丽平

  细心的游客,在仰视云南丽江古城中高悬的门额时,会看到“天雨流芳”四个大字。这是纳西语的音译,意为“去读书吧”。
  在传统的纳西人眼里,财富如过眼烟云,读书写字才是第一位的。因此,纳西人钟情写诗作曲,崇尚教育。
  然而,现在许多纳西族小孩子都不学纳西语了,开始学起了四川话和昆明话。纳西族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木仕华对此忧心忡忡:“在家中,往往是祖父母说纳西语,孙辈却不会说,年轻的父母已不会用纳西语教自己的孩子了。”
  在我国,同纳西语一样面临消亡的少数民族语言,目前至少有一百多种。

  我国一百多种语言濒危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56个民族共使用130种语言,在这些语言中,使用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语言占了一半,有的更少:
  赫哲族作为我国东北地区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在其主要聚居区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乡,能用本族语交际的只有十几位60岁以上的老人;满语,现在只有约100人能够听懂,约50位老人还可以说;仙岛语,是阿昌族一个支系使用的语言,使用人数仅有100人左右;木佬语目前仅有两位80多岁的老人会讲……
  这些濒临消失的语言大多没有相应的文字,仅保留在山歌、传说等口头语言形式中,靠口耳相传。有的已没有交际功能,只能成为少数老人记忆中的语言。
  
  许多少数民族语言缺乏保障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和发展。目前,涉及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国家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
  “这三部法律各有不同和侧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副所长黄行说,宪法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是针对推广国家通用语言(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制定的法律。
  “从总体上说,我国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只是从国家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字规划的角度,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所做的规定,而不是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角度提出的。”黄行说。
  据黄行介绍,具体到我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制建设而言,即使目前已经制定的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语种也很少,仅限于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彝语、傣语、壮语等少数几种语言,而多数的少数民族语言,实际上并没有法律的保障措施。
  黄行认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发展的不平衡。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语言没有形成自己的文字和书面语系统,语言内部的方言差异也比较大,这些语言在行政、教育、媒体、信息化等现代社会语言活动中的使用客观上存在很大的局限,因此现有法律法规只能对那些既有需求又有条件的语言给予保障,还无法顾及其他众多的少数民族语言。

  寄希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保护语言首要的是保护语境。”以一曲《吉祥三宝》唱红大江南北的蒙古族著名歌手布仁巴雅尔表示,保护语言文化,不能只保护文字文本的形式,也不能只保护几个民间歌手,那些千百年来少数民族赖以生活的广大区域,那些少数民族的生活生产方式,他们交流的方式、心态与信仰,都要尊重和保护,才能真正从源头上使他们的语言文化得以流传下去。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社会交际工具,决定语言存在、发展或消亡的因素在于语言的社会交际功能。”黄行说,我国乃至国际范围内的全球化、现代化、一体化发展要求社会语言的统一和规范,势必造成非主体语言和其所具有的文化社会功能的进一步趋于衰减,甚至濒危或消失。
  据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目前正在拟定中。黄行曾参加过该法的前身——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讨论。他清晰地记得,这一草案对民族民间文化门类所做出的第一个界定就是“语言文字及口述文学”。“我国拟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包括了这方面的内容。”黄行高兴地说。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如文学、戏剧、曲艺、民歌等也多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黄行强调,“非物质”一词很大程度上就是靠语言承载的。可以说某种语言或方言的消失肯定会导致由这种语言或方言承载的文化种类的消失,所以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保护对象。尤其是民族语言的文化资源价值已经超过其社会交际功能,语言文字及口述文学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不少语言专家都表示,希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早日出台,让我们这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中的大多数语言,不再成为少数老人记忆中的语言。